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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2-09-2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赣财会〔2005  2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考试科目、考试成绩有效期

第二条  申请参加考试人员必须符合《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赣财会〔2005 26号)第七条规定的报考条件。

第三条  报考者应在报名截止日前,根据报名公告,登陆江西省财政厅门户网或江西会计信息网报名。

第四条  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使用财政部统一制订的考试大纲,由江西省财政厅统一组织考试,生成组卷方案、制定考试合格标准;考生使用计算机答题,组卷、判分自动进行,成绩由省财政厅统一确认、公布。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三个科目考试用时均为60分钟。

第六条  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以下简称单科考生),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报考时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2个科目。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全科考生)须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

第七条  单科考生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全科考生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三个科目成绩一次同时达到合格标准,视为考试合格。考试合格人员在成绩公布后六个月内登陆江西财政厅门户网或江西会计网“会计从业资格办事平台”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考试方式、考试时间

第八条  考试采取使用计算机答题方式。每年两次,原则上每年一月、五月的1-20日为考生报名时间,每年三月、七月为全省统一考试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报名和考试次数,由省财政厅及时公告。

第四章     考生须知

第九条  考生参加考试应知晓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外籍人士可持护照)和准考证入场,两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可以携带、使用不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三)所带提包、书籍和资料等须存放在指定地点,关闭通讯及电子工具。

(四)开考后迟到2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后30分钟以后方可退场。

(五)考试过程中,出现机器或网络故障,应举手请考场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否则后果自负。

(六)不得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违反者责令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七)考试期间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将摄像头移至盲区、不得交头接耳、窥视他人屏幕,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及其他禁止带入考场的电子设备,不得借用他人计算器,不得抄录或复制考试内容,不得自带、使用软盘、优盘等存储设备,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退出考场和零分处理。

(八)找人替考者,按零分处理,责令替考者离开考场,假证件予以没收。

(九)以虚假资料骗取免考及违反考生须知有关规定的,取消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十)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教,扰乱考场秩序的,按违纪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论处。

(十一)考试时,考生必须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答题,输入的身份证号必须与报名时一致。答题完毕可手动按交卷按钮或时间到由计算机收卷,交卷后不可撤回,考生必须立即退场,已退场考生不得重返考场,提前结束考试退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十二)准考证号、考试日期、场次由计算机自动编排生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考点改变考试日期和考试场次。

(十三)考生应按规定交纳考试费,缺考者考试费一律不退。

第五章  考试管理、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考试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财政厅主管全省的考试工作,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二)考前生成组卷方案、生成考试题库,制定合格成绩标准,核准、公布考试成绩;

(三)确定考试方式、制定考试网络方案;

(四)确定、撤销考点;

(五)负责计算机考试系统省财政厅部分的运行管理,制作考点密钥;

(六)对全省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培训考试管理人员;

(八)组织考试工作交流和考核。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拟设考点进行初审、考察,提出设置申请;

(二)对所属考点进行管理、检查、监督;

(三)组织考务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四)检查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五)停考期间收缴、保管考点密钥;

(六)对考点管理人员变动进行管理和审查;

(七)落实省财政厅下达的考点处罚决定;

(八)收取、管理和缴存考试费用。

第十三条  考点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按财政部门要求建设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系统正常运行;

(三)组织实施考试,维护考风考纪,上报、下载考试成绩,打印成绩单;

(五)填报各项报表资料;

(六)维护考试网络安全,对考试信息保密;

(七)组织考点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八)及时上报考务、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第六章  考点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十四条  考点的设立由设区市财政局考察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省财政厅考察认可后设立。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单位主要领导任考试机构负责人。

(三)实行考培分离,考点不得开办与考试相关的培训班,考场管理人员不在本考点及其他单位从事考试辅导教学工作。

(四)有2名以上(含2名)取得大学专科以上计算机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以上证书的专业人员专门负责考试考务工作,具有与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要求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考点能为考试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五)拥有固定的用于考试的计算机机房,建立服务器-工作站100M局域网,单个机房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100台;每机房配备两台摄像机和相应监控设备;配备从业资格考试专用服务器,服务器以宽带直接接入因特网,监控设备以宽带固定IP接入因特网。每台计算机配备独立电脑桌,摄像头,占用面积2平方米左右。